除筑路工程中加熱瀝青用的
導熱油鍋爐外,其余的導熱油鍋爐一般應有固定的鍋爐房。這些鍋爐房的設計建造位置應綜合考慮安全、消防、環保、經濟等因素,并應滿足下列要求:
1.導熱油鍋爐的鍋爐房原則上應單獨建造,一些小型電加熱爐可視情況而定;
2.導熱油鍋爐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(如公共浴室、教室、餐廳、商店、觀眾廳、候診室等)內或在其上面、下面、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
3.
導熱油鍋爐的鍋爐房除無法避免而采用多層建筑外,宜采用單層建筑,且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;
4.導熱油鍋爐的鍋爐房不得與甲、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廠房和有易燃、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的房間相連。若須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,則應用整堵防火墻隔開;
5.導熱油鍋爐的鍋爐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,與廠外道路路邊,廠內主(次)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應分別不小于15m、10m(5m);廠內消防車道應盡量短捷,一般寬不小于3.5m,凈高不小于4m;
6.導熱油鍋爐的鍋爐房應為一、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;
7.鍋爐房應采用輕型屋頂,否則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%的泄壓面積(含玻璃窗、天窗、薄弱墻等面積);泄壓處不得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相鄰;
8.導熱油鍋爐的鍋爐房至少有兩個出口,分別設在兩側,并應保持暢通無阻。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,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。其內操作室,生產室的門應向鍋爐間開。生活室與鍋爐間相鄰的墻面不得開設玻璃窗。